第四章 代贖的範圍
(abbreviated: Source Rev. Samuel Ling)
代贖的範圍的問題是:基督為誰作成代贖?基督為誰死?我們讀到:「我們都如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賽五十三
6)約翰說:「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約壹二2)有人說約翰的話已將問題澄清天下,無容爭辯。保羅論及以色列的不信時說:「若他們的過失,為天下的富足…何況他們的豐滿呢﹗」(羅十一
12)。我們是否要以為保羅意謂以色列的過失將論及的富足帶給過去、現在、將來的每一個世人呢?「以色列」在此是與「天下」成對比。況且,人類的每一成員也沒有因以色列的過失而富足。保羅在此用「天下」一字是指那與以色列成對比的外邦天下。「天下」一字並不指普天下所有的人。而是有較狹小的意思。再者,保羅說:「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羅五18);我們會否以為稱義已臨到所有的人呢?這不可能是保羅的意思。他所談論的是實在的稱義,即在基督裡,引至永生的稱義。我們不可能相信如此稱義會臨到人類的每一分子,除非先相信每一分子至終都會得救,雖然保羅在經文的前部用「眾人」指普世的眾人,但是他在經文的後部是指狹窄的意義,就是所有將實在被稱義的人。我們不能用幾段以「天下」、「所有」等字解釋基督之死的經文而速下結論,說聖經支持代贖的範圍是普世性的代贖。
我們深思救贖的意義,就會不難察覺普世化的代贖(
atonement)是不可能的。救贖的意義是什麼?這不能解成「救贖的可能性」(redeemability)(即處於一個可蒙救贖的地位),而應解成「基督已經買贖(purchased)並取得(procured)救贖」。這是新約聖經每論及救贖時所奏的凱歌﹗基督用自己的血把我們救贖歸神(啟五9);祂獲得永遠的救贖(來九12)。「他為我們捨了自己,又贖我們脫離一切罪惡,又潔淨我們,特作自己的子民,熱心為善。」(多二14)任何把救贖解作以代贖和能力去達成有效的釋放,以而不是把它解作完成蒙救者可確保救恩之大工的,都是貶低了救贖的意義。基督不是為要把人放在恩之大工的,都是貶低了救贖的意義。基督不是為要把人放在一個可救的地位而來,乃是要救贖子民歸祂自己。基督來,不是要使罪成為可補償的,祂來是為了贖罪(expiate sins)「他洗淨了人的罪,就坐在高天至大者的右邊」(來13)。基督不是為使神能與人復和而來,祂用自己的血使我們與神復和。因為基督成就,確保了救贖,祂是一位全備而合適的救主。祂被傳揚為這樣的救主,為要召喚人用信心將自己委身給祂,相信祂曾全然順服、行完救贖,在祂擁有永遠救贖的功效。
然而,若有人查問:聖經豈不是有更直接的證據去解釋代贖明確或有限度的範圍?聖經的確有許多證據。我們只申述其中二者。
(一)第一個證明出自羅馬書八章卅一至卅九節
這段經文有二處明顯論及基督的死「神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捨了」(
32節),和「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而且從死裡復活」(34節)。因此,任何出自這段經文對範圍方面的解釋都關係著代贖的範圍。保羅在卅一節發出一個問題:「既是這樣,還有什麼說的呢?神若幫助我們,誰能敵擋我們呢?」保羅所說的「我們」指誰?「幫助我們」和「敵擋我們」的意思指誰?它們的意思不會超出上文的內容,即廿八至卅節的內容。若循聖經思想,把卅一節的解釋超出三十節的範圍,在解釋上就變得怪異了。由此可見,卅一節的「幫助我們」、「敵擋我們」所指的範圍是受三十節的內容限制的。
繼續看卅二節時,發覺保羅再引用「為我們」,並在其後加入「眾人」(
all)「神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捨了。」在這裡,他明顯地指著那些父為他們將子捨棄的人。問題是:「為我們眾人」的範圍為何?「眾人」的範圍不會大過「我們」的範圍。保羅在此說,父作這事的目的是為「我們眾人」的利益,卅二節「我們」的意義是在乎卅一節的「我們」的意義。說保羅在卅二節所說的多出很多,如此解釋違反了最基本的解經規則。我們繼續看卅三節。有限度的範圍變得無可置疑地明顯清皙。因為保羅說:「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有神稱他們為義了,誰能定他們的罪呢?」揀選和稱義的意義卻回到廿八至三十節的內容,在那裡證明了預定(
predestination)和稱義的範圍是一致的。保羅在卅四節再次論及基督的死。首先,他對「基督的死」的引證相等於「神是稱義者」的事實。保羅引證基督的死,所指是蒙揀選者和稱義者。因此,我們尋證基督犧牲的死的範圍時,是沒有理由超蒙揀選和稱義的範圍的。
最後,有一最有說服力的證據:「誰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呢?……因為我深信,無論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權的、是有能的、是現在的事、是將來的事、是高處的、是低處的、是別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這愛是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的。」(羅八
35-39)保羅以最有力的言語、最詞藻華美的一個書信結語來確定關乎蒙代贖者的平安。這平安的保證是神在基督耶穌裡的愛,這神的愛毫無疑問是指神給他所愛戴的人的愛。(二)第一個支持有限度代贖的聖經根據
新約對信徒與基督的死的關係有一個更普及的解釋:基督為他們死了。但另外也有一說法:他們在基督裡死了(比較:羅六
3-11;林後五14, 15;弗二4-7;西三3)保羅的教訓對我們現今的討論的要點是:所有在基督裡死去的人都與他一同復活。保羅亦顯著地申明:「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他同活。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裡復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他的主了。」(羅六
8-9)正如基督死而復活了,所有在基督裡死去的人也必在祂裡面復活。這在基督裡復活的結果為何?保羅毫不隱瞞地說就是復活得新生命。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復活一樣。我們若在祂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他復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羅六4, 5)「原來基督的愛激勵我們,因我們想一人既替眾人死,眾人就都死了。並且他替眾人死,是叫那些活著的人,不再為自己活,乃為替他們死而復活的主活。」(林後五14, 15)「因為你們已經死了,你們的生命與基督一同藏在神裡面。」(西三3)根據保羅的明顯講述,我們建立以下先後的定理:所有基督替之代死的人都在基督裡死了,所有在基督裡死了的人都與基督同活。與基督同活就是得著新生命,效法基督復活的樣式。與基督同死因此就是向罪死了,又與祂同活,就是新生的,順從的生命取向,不再為自己活,乃為替我們死而復活的主活。必然的結論是:基督只是為那些向罪死了、向義活著的人死。結論顯而易見:基督的死在其成為代贖之特性,是單單指時候到了那些得著基督之新生命的人;基督的復活是這生命的保證和樣式。這是另一次重覆地提到基督的死和復活是不能分開的。基督替之代死的人也是基督為之復活的人。祂施拯救是屬天的工作,此工的範圍相等於祂一次為眾人成就救贖的範圍。
第五章 結論
探討有關基督的代贖工作的正確意義只有一個資料來源,這就是聖經。辨明我們的釋經和教義公式只有一準則(norm),這準則也是聖經。不效忠這獨一準則的試探常威脅我們。試探的狡猾與看似合理莫過於以人類經驗去解釋代贖,並以經驗為準則。試探常以掩飾的姿態出現。企圖將主的受苦和至死的順服解至更近乎人的經驗及成就亦是同一傾向。我們貶低了基督代贖工作的意義,又剝奪了其獨特別出的榮耀。這是徹頭徹尾的邪惡。榮耀的主、道成肉身的神子單獨擔當成就的工作,究竟是什麼人的經驗可能產生的呢?
基督滿足了公義的要求:「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賽五十三6)祂成為罪、又成為咒詛。祂擔當了我們的罪、擔當了未赦之罪的一切咒詛,並止息了咒詛。客西馬尼和各各他所反映的就是如此的豐功壯舉。人若將它解釋為近乎人的經驗,就顯露心思與基督教的根本道理格格不入。榮耀的主、道成肉身的神子、神人合一飲永在的父所賜祂那苦痛難以形容的杯。這是神在人的性情中被神離棄。發自受咒詛十字架上的呼求相等於棄絕,就是罪的工價。棄絕的忍受是替代的,祂在十字架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沒有別的東西可與之比擬。祂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而在云云眾生中無人分擔祂的痛苦。
父並沒有愛惜祂自己的兒子,也完全沒有吝不達成正直之公義所命定的要求。子說:「然而不要成就我的意思,只要成就你的意思」(路廿二42),這正是聖子順從的暗湧。但為何如此?是為了使不屈不撓的愛,可以藉救贖全然實現其計劃的宗旨,這救贖是用代價和能力達成的。各各他的精神是永恆的愛,而各各他的基礎是永恆的公義。這些均表彰同樣的愛。這愛以永恆的保障護繞著神的子民。「神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捨了,豈不也把萬物和他一同白白的賜給我們麼?(羅八32)「誰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呢?難道是患難麼?是困苦麼?是刀劍麼?」(羅八35)「因為我深信,無論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權的、是有能的、是現在的事、是高處的、是低處的、是別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這愛是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羅八38, 39)這就是一個完全的代贖所獲的保障,這保障是因代贖的完全性而有的。